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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6490 篇文书

  • 麦*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麦*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,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。被告人麦*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麦*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;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、第二条第一款、第五条、第八条、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北流市人民法院

  • 戚*福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戚**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被告人戚**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毒品犯罪的再犯,亦是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戚**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三百五十六条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

  • 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丁某某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

    法院:永城市人民法院

  • 曹真良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曹*明知他人吸食毒品,仍多次为他人提供场所供人吸食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应受刑事处罚。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,但指控被告人曹*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,应予以纠正。被告人曹*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罚;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构成坦白,可从轻处罚;积极预缴罚金,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曹*在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,符合适用缓刑条件,可对被告人曹*适用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

    法院:阜南县人民法院

  • 胡**、王**等犯盗窃罪褚**、张**盗窃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苏海瑞犯盗窃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5、关于褚**入所时间问题。褚**的逮捕证上记载2012年12月20日被看守所收押,褚**其称是2012年12月20日晚过了12时(即12月21日凌晨)才进入看守所的。虽然怀远县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,褚**于2012年12月20日下午三时入所收押,但侦查机关对褚**的提讯证、讯问笔录均能看出是21日改为20日,结合褚**的辩解,本院认为褚**进入看守所的时间应认定为2012年12月21日。

    法院: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金某某、韩*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金某某、韩*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原判决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,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,且审判程序合法。上诉人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,于法有据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。上诉人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依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对其指控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性准确,本院予以支持。

    法院:澄江县人民法院

  •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吴*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吴*在案发后主动投案,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;被告人吴*检举他人犯罪事实,且已查证属实,行为又构成立功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八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泗县人民法院

  • 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谭某某在其工作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,庭审中自愿认罪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永城市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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